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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哪些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7 阅读:83次 |
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哪些
一、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哪些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侦探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定罪量刑的证据有哪些 定罪量刑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供述,鉴定意见,检验侦查的结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种类。并且证据必须要同时满足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客观性这三个基本的要求才会被采用,证据充分,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多久结案 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的,一般五个月以内会结案。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三个阶段。普通案件侦查阶段对应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应的主体是检察院,审判阶段对应的主体是法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哪些,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予以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侦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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